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誌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誌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誌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89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罪)確定、同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548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3691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4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3 年聲字第10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後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1 年6 月24日之罪刑接續執行(原聲請意旨有所漏載,應予補充),於民國106 年8 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3691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3 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2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