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正一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正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㈠本院以105 年度訴字第1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340號、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3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各罪由高等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3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4 月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高等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9 月),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6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 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445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月、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31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7 年12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6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21 號函文暨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 年6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20 號)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