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04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胡修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0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具保人
郭子銘(原名郭俊崧、郭宥志)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 年執聲沒字第4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子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即具保人郭子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經受刑人繳納10萬元保證金後,將其釋放。嗣經該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623號、第3503號提起公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06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6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該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09年7月15日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未於前揭期日到案,並經依法拘提亦未能拘獲,且未因案在監在押等情,有該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前揭判決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又該署亦通知具保人應促受刑人於109年7月15日到案執行,並告以前揭沒入保證金之效果,惟具保人經合法送達後,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亦有通知書、通知書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足證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修辰

書記官 王萌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0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