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4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棋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5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棋琛因公共危險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黃棋琛因公共危險等7 罪(包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簡上字第200 號、108 年度審簡字第511 號、本院107 年度交簡字第1257號、108 年度訴字第624 號、第913 號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時間、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