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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樊季康楊展庚葉逸如

具 保 人 完杰修

被告
黃慶鴻
選任辯護人
楊凱雯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完杰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慶鴻(下稱被告)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7月2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完杰修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30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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