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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正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54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姿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最高法院刑事庭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就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做成決議,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47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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