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4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54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姿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最高法院刑事庭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就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做成決議,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547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最高法院刑事庭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就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做成決議,故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