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89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馮道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75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馮道發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6 月18日下午4 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無故持空酒瓶毆打告訴人陳民,致告訴人受有左側胸壁與腹部撕裂傷、顏面與頭皮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馮道發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陳民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