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綺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 偵字第2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金像影音會員租價表1張均沒收。 理 由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文綺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號1樓之「金像影音光碟出租店(商業登記名稱:彩憶光碟社)」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分別係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炬旺有限公司(下稱炬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且現均仍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其等著作財產權,亦明知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光碟,係未經告訴人采昌公司、炬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竟仍基於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8年2月起,在上址店內,以會員儲值制或每片光碟新臺幣(下同)60元至80元不等之價格,將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出租予不特定之會員,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采昌公司、炬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08年5月31日13時45分許,為警在上址店內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共17片、金像(起訴書誤載為全像)影音會員租價表1張。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 法第92條之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嫌等語。 二、在社會事實同一性範圍內,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本院應就公訴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犯罪事實予以審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之對象及起訴之範圍,亦即特定審判之客體,並兼顧被告行使防禦權之範圍,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事實,係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基本社會事實。苟起訴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與其他犯罪不致混淆,足以表明其起訴之範圍者,即使記載未詳或稍有誤差,事實審法院亦應依職權加以認定,不得以其內容簡略或記載不詳,而任置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於不顧。同法第268條所謂法院不得就未經 起訴之犯罪審判,係指犯罪完全未經起訴者而言。犯罪曾否起訴,雖應以起訴書狀所記載之被告及犯罪事實為準,但法院在起訴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依職權認定被告犯罪事實。而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亦非不得本於自己法律上之確信,於不影響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情形下,更正或補充原起訴之事實。至於檢察官之更正,是否符合同一性要件,則以其基本的社會事實是否相同作為判斷之基準;若其基本社會事實關係相同,縱然犯罪之時間、處所、方法、共犯人數等細節,略有差異,無礙其同一性(參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65號刑事判決意旨)。是以,在社會事實同一性範圍內,公訴檢察官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更正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後,法院自應依法就更正後之起訴犯罪事實予以審理。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部分原載明:「蔡文綺係址設新北市○○區○○街0號1樓之「金像影音光碟出租店(彩憶光碟社)」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分別係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炬旺有限公司(下稱炬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且現均仍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未經該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公開展示』、出租等方式侵害其等著作財產權,亦明知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光碟,係未經采昌公司、炬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竟仍基於『散布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意,自民國108年2月起,在上址店內,以會員儲值制或每片光碟新臺幣(下同)60元至80元不等之價格,將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出租予不特定之會員,以此方式侵害采昌公司、炬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08年5月31日13時45分許,為警在上址店內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共17片、金像(起訴書誤載為全像)影音會員租價表1張」。 (三)本案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關於被告犯意部分係記載「明知...不得擅自以『公開展示』、出租等方式侵害其等著作財產 權」、「基於『散布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犯意」,關於被告行為部分則記載「以會員儲值制或每片光碟新臺幣(下同)60元至80元不等之價格,將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出租』予不特定之會員,以此方式侵害采昌公司、炬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經核起訴書就被告犯意及行為部分之記載顯有歧異,本院乃於準備程序時向公訴檢察官確認起訴犯罪事實範圍,公訴檢察官嗣於審理程序時當庭更正為如公訴意旨所示犯罪事實(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68頁)。因兩者基本社會事實並無不同,亦即均係指「被告自108年2月起,在其經營之金像影音光碟出租店,以會員儲值制或每片光碟60元至80元不等之價格,將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出租予不特定之會員」之社會事實,足以辨識起訴範圍,不致混淆其他事實,揆諸前開說明,法院自應依法就公訴檢察官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所更正之起訴犯罪事實予以審理。(四)公訴檢察官因更正起訴犯罪事實,故就起訴書所犯法條部分:「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 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及同法第92條之『以公開展示、』出租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1行為同 時觸犯2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罪處斷』」同時更正為「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並刪除「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係1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想 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罪處斷」部分之記載(見本院卷第68頁),附此敘明。 三、本案得為獨任審判。 按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 議審判。」,而同法第376條第1款係規定最重本刑為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第2款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查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後歧 異,經公訴檢察官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範圍內當庭更正,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如公訴意旨所載及起訴罪名則為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又該罪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 罰金」,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依同法第284 條之1規定,本案法院組織得為獨任審判,先予敘明。 四、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案告訴人采昌公司、炬旺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采昌公司、炬旺公司達成和解,嗣經告訴人采昌公司、炬旺公司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1頁、第83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六、沒收部分 (一)按著作權法第98條僅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 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倘被告所犯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此時有關沒收部 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如附表 所示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金像影音會員租價表1張,均為 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明在卷(見偵卷第4頁)。 本案經告訴人采昌公司、炬旺公司撤回告訴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係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復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均沒收之,公訴意旨認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盜版光碟,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附表】 ┌──┬────────┬───────┬────┬─────────┬─────┐ │編號│視聽著作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扣案光碟│授權證明文件所在卷│保管機關及│ │ │ │ │數量 │宗頁數 │字號 │ ├──┼────────┼───────┼────┼─────────┼─────┤ │1 │婚禮冤家 │彩昌國際多媒體│1片 │108偵16806卷第66頁│臺灣新北地│ │ │ │股份有限公司 │ │正面至第69頁正面 │方法院109 │ │ │ │ │ │ │年度刑保管│ │ │ │ │ │ │字第0393號│ ├──┼────────┼───────┼────┼─────────┼─────┤ │2 │興夫:撼動朝鮮的│同上 │1片 │同上卷第70頁正面 │同上 │ │ │文學家 │ │ │ │ │ ├──┼────────┼───────┼────┼─────────┼─────┤ │3 │私人戰爭 │同上 │1片 │同上卷第71正面至第│同上 │ │ │ │ │ │80頁正面 │ │ ├──┼────────┼───────┼────┼─────────┼─────┤ │4 │德魯大叔 │炬旺有限公司 │1片 │同上卷第48正面至第│同上 │ │ │ │ │ │49頁正面 │ │ ├──┼────────┼───────┼────┼─────────┼─────┤ │5 │惡獸(物怪) │同上 │2片 │同上卷第50正面至第│同上 │ │ │ │ │ │51頁背面 │ │ ├──┼────────┼───────┼────┼─────────┼─────┤ │6 │新參者完結篇:當│同上 │1片 │同上卷第52正面至第│同上 │ │ │祈禱落幕時 │ │ │53頁正面 │ │ ├──┼────────┼───────┼────┼─────────┼─────┤ │7 │一屍到底 │同上 │2片 │同上卷第54正面至第│同上 │ │ │ │ │ │55頁背面 │ │ ├──┼────────┼───────┼────┼─────────┼─────┤ │8 │猛龍怪客 │同上 │2片 │同上卷第56正面至第│同上 │ │ │ │ │ │57頁背面 │ │ ├──┼────────┼───────┼────┼─────────┼─────┤ │9 │屍落之城 │同上 │1片 │同上卷第58正面至第│同上 │ │ │ │ │ │59頁背面 │ │ ├──┼────────┼───────┼────┼─────────┼─────┤ │10 │鬼病院:靈異直播│同上 │1片 │同上卷第60正面至第│同上 │ │ │ │ │ │61頁背面 │ │ ├──┼────────┼───────┼────┼─────────┼─────┤ │11 │唐人街探索2 │同上 │4片 │同上卷第62正面至第│同上 │ │ │ │ │ │62頁背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