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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93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93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文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8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文彬竊盜,共參罪,均累犯,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二「案經」補充為「案經戴瑞樑、柯正展、黃翊愷訴由」;附表編號1之時間欄內「45分」更正為「40分」、竊取之物品欄及數量欄補充「八道湯麵(海鮮)/1包」、竊取之物品「妮維雅男士全效亮白潔面泥」之數量「1包」更正為「1個」;編號2之地點欄內「27巷27巷」更正為「27巷」;編號3之地點欄內「全家」前面補充「新北市○○區○○路000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管領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自陳僅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第9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暨業已扣案返還告訴人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雖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惟觀其前科內容為施用毒品之科刑處罰,核與所犯本案之竊盜犯行關聯性薄弱,同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由,認並無累犯之加重事由,爰不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佳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8167號
    被      告  廖文彬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文彬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105年9月20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同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55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106年5月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其猶不知悔改,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示之
    商店內,竊取附表之物品,得手後將竊得之物品藏放於隨身
    所攜帶之手提袋內而離開現場,嗣廖文彬於同日19時25分
    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前,因形跡可疑
    為警盤查,而當場查獲,並自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袋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品(已發還)。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文彬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戴瑞樑等人於警詢中之證
    述情節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光碟及翻拍畫面、現場及扣案物照
    片、員警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被告所犯
    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3罪,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又被
    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
    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
    議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李佳穎
 附表:
┌──┬─────┬─────┬───┬─────────────┬──┐
│編號│ 時間     │地點      │告訴人│竊取之物品                │數量│
├──┼─────┼─────┼───┼─────────────┼──┤
│ 1  │109年5月3 │新北市板橋│戴瑞樑│3T黏膠掛勾                │1組 │
│    │日17時45  │區新海路93│      ├─────────────┼──┤
│    │分許      │號寶雅板橋│      │Hall XS迷你薄荷糖蜂蜜檸檬 │1盒 │
│    │          │新海店    │      ├─────────────┼──┤
│    │          │          │      │棉花共和國XL超涼快干背心  │1件 │
│    │          │          │      ├─────────────┼──┤
│    │          │          │      │MI-62011 瑪榭吸排坦克背心 │1件 │
│    │          │          │      ├─────────────┼──┤
│    │          │          │      │農新泡菜杯麵              │1碗 │
│    │          │          │      ├─────────────┼──┤
│    │          │          │      │八道御膳拉麵(味增)      │1包 │
│    │          │          │      ├─────────────┼──┤
│    │          │          │      │妮維雅男士全效亮白潔面泥  │1包 │
│    │          │          │      ├─────────────┼──┤
│    │          │          │      │施巴潔膚皂                │1個 │
│    │          │          │      ├─────────────┼──┤
│    │          │          │      │鄂圖曼滋養玫瑰天然皂      │1個 │
│    │          │          │      ├─────────────┼──┤
│    │          │          │      │TK001專業男泳褲           │1件 │
│    │          │          │      ├─────────────┼──┤
│    │          │          │      │TK002專業男泳褲           │1件 │
├──┼─────┼─────┼───┼─────────────┼──┤
│ 2  │109年5 月3│新北市板橋│柯正展│DR.Milker極鮮乳           │1瓶 │
│    │日18時11  │區雨農路27│      ├─────────────┼──┤
│    │分許      │巷27巷2號 │      │牧樂鮮蛋                  │1盒 │
│    │          │全聯福利中│      ├─────────────┼──┤
│    │          │心板橋雨農│      │青蔥燒餅                  │1盒 │
│    │          │店        │      ├─────────────┼──┤
│    │          │          │      │麵包                      │2個 │
├──┼─────┼─────┼───┼─────────────┼──┤
│ 3  │109年5 月3│全家便利超│黃翊愷│媽媽煮藝蒸蛋湯            │1個 │
│    │日18時17  │商新農店  │      │                          │    │
│    │分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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