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陳威仁
- 被告
- 陳重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7日109 年度簡字第136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原告因而於109 年7 月30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被告即上訴人已於同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上訴,則其上訴撤回之日即為判決確定日,本院自該日起就該部分失其繫屬(最高法院99年度台附字第4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而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9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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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