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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8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詹蕙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84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吳宗龍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 年度執聲他字第204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資以救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30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吳宗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6198號判決論罪科刑,並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嗣受刑人以上開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事,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非常上訴,經該署檢察官審核後,認並無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而於民國109 年4 月28日以新北檢德文109 執聲他2043字第301684號函復受刑人前述意旨(下稱本件通知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件通知函等各1 份在卷可稽。本件通知函既係檢察官對於受刑人前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經審核認該判決並無受刑人所指違背法令情事,而將審核結果通知受刑人,核其性質,顯非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於法亦無得聲明不服之相關規定;受刑人不服本件通知函之內容,向本院聲明異議,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84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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