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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4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白承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14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劉陳興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9 年執聲他字第231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異議人)劉陳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科刑判決,其犯罪日為民國106 年12月19日,該案判決確定日為107 年11月20日(下稱甲案),又因犯妨害家庭罪,犯罪日期為民國103 年6 月間,該案判決確定日為107 年12月25日(下稱乙案),現異議人以另案犯罪日期為107 年12月13日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4705號執行之本案,下稱丙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丙案為乙案判決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丙案係甲案判決確定後所犯,認與數罪併罰規定不合,核有違誤,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家庭等共7罪(其中包含甲案、乙案)經科刑判決確定後,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783 號裁定應執行刑為1 年8月,異議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抗字第2020號抗告駁回後確定,異議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72號判決有期徒刑4 月(丙案),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執字第4705號接續執行結案等情,有上開裁判3 件、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上開甲案、乙案之判決確定日期雖分別為107 年11月20日、同年12月25日,然丙案之犯罪日期為107 年12月13日11時許,而已在首先確定之甲案之後,縱丙案之犯罪日期係在次確定之乙案科刑判決確定之前,依前開說明,因丙案不合於首先確定科刑判決(即甲案)確定前所犯之罪之要件,而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符,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異議人徒以上詞指摘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是以,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白承育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143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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