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2號
- 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陳建銘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對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901號傷害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再審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建銘不服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901 號傷害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具該案判決之繕本,亦未敘明就該案件聲請再審係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何款規定,或有何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足生影響判決結果,復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惟其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