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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張誌洋莊婷羽陳明珠

原告
王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被告
林沐洋
被告
森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靜
設桃園市○○區○○里○○街00巷0號0 樓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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