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38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思沅
- 輔佐人
- 周振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思沅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9 月20日18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由告訴人陳財成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惠成水族館店內,對告訴人辱罵:「操你娘」、「他媽的」、「幹你娘」、「FUCK」及「你娘機掰」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10 年9 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