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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2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安榕龔書安藍海凝

原告
秦龍英
被告
何佑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審訴字第103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羅婉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2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