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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郭峻豪劉思吟沈易

原告
吳冠辰
被告
滕家龍

胡子祥

上列被告滕家龍等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43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沈 易

書記官 陳湘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