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 原告
- 吳冠辰
- 被告
- 滕家龍
胡子祥
上列被告滕家龍等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43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胡子祥
上列被告滕家龍等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43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