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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詹蕙嘉劉容妤劉明潔

原告
江志強
原告
鄒璦蓮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告
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泛美亞檢驗有限公司

志旭科技有限公司

CHAN JOHN YUK

中華民國境內通訊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李妘庭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自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泛美亞檢驗有限公司、志旭科技有限公司、CHAN JOHN YUK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諭知自訴駁回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劉明潔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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