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孫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596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4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叁壹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明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691號、第75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5609公克,淨重0.3210公克,驗餘重0.3195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 年10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禁止販賣、施用及持有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被告孫明華前於109 年8 月26日因施用毒品案件(下稱甲案),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1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 年4 月21日釋放出所,而被告另於109 年9 月2 日17時46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施用毒品案件(下稱乙案),因係前開觀察、勒戒前所犯,在執行上開觀察、勒戒完畢後,同樣已生矯治之成效,甲、乙案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961號、第75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本院上開裁定、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又上開甲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3210公克、驗餘淨重0.3195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 年10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 份(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5961號第45頁)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另上開甲案、乙案尚有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各1 組,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乙醇沖洗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10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09 年10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份(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5961號第45頁、109 年度毒偵字第7595號卷第30頁)存卷可考,固屬違禁物,然聲請人並未聲請將之沒收,本院自無從併予裁定,應由聲請人另為聲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