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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8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李俊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38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思沅
輔佐人
周振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思沅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9 月20日18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由告訴人陳財成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之惠成水族館店內,對告訴人辱罵:「操你娘」、「他媽的」、「幹你娘」、「FUCK」及「你娘機掰」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10 年9 月23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85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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