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2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29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官政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46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官政翰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9 月27日9 時55分許,在告訴人楊智凱所經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RS電子競技館內之27號座位,手持滑鼠砸毀置於桌面之ASUS華碩曲面螢幕(型號:XG32VQR32 ),致該螢幕破裂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楊智凱,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楊智凱告訴被告官政翰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1 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