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8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鉉溱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815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810號、第811號、第812號、第813號、110年度偵字第8011號、第8012號、第8336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69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11588號、第13871號、第14095號、第18748 號、第18754號、第32637號、第12174號、第14352號、第14551號、第16069號、第19111號、第21482號、第25638號、110年度偵緝字第881號、第8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以110年度審易字第815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在案,而前開刑事判決於111年1月26日送達於被告,由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足佐,上訴期間自111年1月26日起算20日,期間末日並非休息日,是其上訴期間應於111年2月15日屆滿,被告遲至111年2月23日始行上訴,此觀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件自明,顯已逾越上訴期間,是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