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5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5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紀文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529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紀文隆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 份、告訴人提供之錄影檔案光碟1 片」、「被告紀文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與告訴人因停車位土地問題發生口角爭執,其所為公然侮辱及恐嚇言詞,顯係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所為,是應就被告所為上開之複數舉動,各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故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係叔姪,因土地問題素有不睦,本次又因停車位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而出言辱罵及恐嚇告訴人,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危害程度、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自陳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泥工作,需扶養配偶及無業子女,經濟狀況不佳之生活情形(見本院110 年11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持以犯本案所使用之木棒1 支,未據扣案,依卷內事證無從認定為被告所有之物,且非違禁物或應沒收之物,衡量木棒為一般通常物品,並不具備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5294號
被 告 紀文隆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紀文隆與紀志宗為叔姪,平日即因共有土地問題相處不睦,
詎紀文隆因不滿紀志宗房客孫嘉澤停放車輛竟基於恐嚇、公
然侮辱等接續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7日17時30分許,在新
北市○○區○○路00○0號旁,遂持木棒作勢毆打紀志宗,
並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下向紀志宗辱罵及恫稱:
「叫小來!幹你老母老雞掰!叫小過來!衝給他死!」、
「見一次就打一次」等語,使紀志宗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紀志宗身體、名譽安全,足以貶損紀志宗在社會上人格之評
價。
二、案經紀志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紀文隆於警詢時及偵│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
│ │查中之供述 │人紀志宗恫「叫小來!幹 │
│ │ │你老母老雞掰!叫小過來!│
│ │ │衝給他死!」、「見一次就│
│ │ │打一次」等語之事實,然否│
│ │ │認有何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
│ │ │行。 │
├──┼───────────┼────────────┤
│ 2 │證人即告訴人紀志宗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時及偵訊中之證述 │ │
├──┼───────────┼────────────┤
│ 3 │證人孫嘉澤於警詢時及偵│證明被告對告訴人紀志宗恫│
│ │查中具結之證述 │稱「叫小來!幹你老母老雞│
│ │ │掰!叫小過來!衝給他 │
│ │ │死!」等語,且被告持木棒│
│ │ │到門口,並且告訴人遭被告│
│ │ │持木棒追趕及感到恐懼之事│
│ │ │實。 │
├──┼───────────┼────────────┤
│ 4 │現場錄影畫面截圖一張、│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對│
│ │本署勘驗筆錄1份。 │告訴人紀志宗恫稱「叫小 │
│ │ │來!幹你老母老雞掰!叫小│
│ │ │過來!衝給他死!」、「見│
│ │ │一次就打一次」等語之事 │
│ │ │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同法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嫌。被告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與公然
侮辱罪嫌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
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雁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