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92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白光華曾淑娟王綽光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ALBACETE ROMY PANES (菲律賓籍,中文姓名:羅米

)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3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鐮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LBACETE ROMY PANES (中文譯名:羅米,下稱羅米)與捷安為同事。雙方因口角發生爭執,羅米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0 時2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住所內,持其所有之鐮刀1 把向捷安揮砍,致其受有頭部、左手中指、左上臂及左小腿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ANCHETA CHRISTIAN JOHN ERCILLA(菲律賓籍,中文姓名:捷安)告訴被告羅米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乃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撤回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扣案之鐮刀1 把,係被告所有,供本案傷害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3 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 白光華

法官 曾淑娟

法官 王綽光

書記官 王嘉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2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