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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08號

聲請免除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陳正偉陳志峯鄭淳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0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劉庭彰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3號、110年度院戒執字第7號) ,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強制戒治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庭彰之強制戒治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劉庭彰(下稱受處分人)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761 號裁定(下稱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並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下稱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茲因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函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依上開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再次評估,本件受處分人執行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分數,經重新評定為54分(未達60分),且受處分人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所陳報認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有戒治所110 年5月4日新戒所輔字第11005002490 號函暨所檢附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執行指揮書各1 份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情,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爰准予聲請。

四、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 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08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強制戒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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