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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6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劉芳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6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鍾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3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鍾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周鍾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及10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980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284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又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交易第4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65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上字第2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揭㈠至㈣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9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㈤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訴字第3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㈤所示案件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 月部分接續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5 月12日法授署教字第1100155371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吳雅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61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