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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3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志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3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海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海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胡海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 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 、13、14、22至29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4 至12、15至2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除附表編號3係偽造文書罪、附表編號29係侵占罪外,其餘均係詐欺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喻誠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3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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