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家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1500號、110 年度執字第2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所侵害之法益、所橫跨之時間、各犯罪重複責難性之程度、前裁判定應執行刑之比例等,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