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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2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洪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2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韋宏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14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即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經查:

㈠法務部為因應民國109 年7 月15日修正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 年11月18日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所揭示之見解,洽請衛生福利部協助研修「有無繼續施用毒品評估標準」,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商後,業已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並訂於110 年3 月26日起實施,其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之計分方式,由原本每筆(次)10分,總分不設上限,修正為每筆(次)5 分,總分上限為10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之計分方式,由原本每筆(次)2 分,總分不設上限,修正為每筆(次)2 分、總分上限為10分,其餘評分項目(含各細項)之計分方式均維持不變,此有法務部110 年3 月26日法矯字第11006001760 號函檢送修正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可考,且為本院於職務上所知悉之事項,合先敘明。

㈡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韋宏(下稱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140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醫療人員評分結果,認(僅列出與本件有關之分數):⑴「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項目之評分為32分(其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為3 筆,得分為上限10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為6 筆,得分為上限10分);⑵「臨床評估」項目之評分為37分;⑶「社會穩定度」項目之評分為0 分,總分合計為69分(靜態因子分數合計52分,動態因子分數合計17分),依新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所載之判斷準則,經綜合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本院即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1599號裁定令受刑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 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 年,經受刑人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毒抗字第120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據此核發110 年度戒執一字第144號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受刑人遂於110 年7 月16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10 年6 月28日北所衛字第11013003700 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前揭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所載之評估內容,係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於受刑人觀察、勒戒期間,依本職學識就受刑人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度等具體個案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屬經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有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復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將與判斷有無繼續施用傾向之相關因素加以列舉及量化,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以利執法者判定受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自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本院就此專業判斷自應尊重,是受刑人表示法院裁定並未檢附分數表、其未患有精神疾病及檢察官未盡舉證之責等語,顯不足採,亦無從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 有關重新審理之規定。

㈢此外,受刑人復未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情形,則受刑人徒執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云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12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