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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蕭淳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陳楓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 年度執再字第9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我認為停止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程序有瑕疵,我沒有不做,更沒有不履行的動機,我從民國109 年12月1 日起,12月份執行72小時,每天上午都去做勞動,很願意去服社會勞動等語。

二、一事不再理,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同一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既經合法提起聲請,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聲請,為免一案兩裁,對於後之聲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之法理,以形式裁定終結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45號裁判意旨參照)。本案聲請人認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而向本院聲明異議,與前述最高法院裁判所指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例,性質上均屬當事人向法院聲請確認刑罰權範圍及執行方式之裁定案件,故本案之聲請亦有前述最高法院闡述禁止重複聲請之原則適用。

三、聲明異議人以完全同一聲明異議事由,於110 年2 月8 日向本院提出聲明異議(下稱前案),並同時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遞狀(下稱後案),前案於同年2 月8 日繫屬本院後,由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571 號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而於同年110 年3 月29日以實體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此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同時所遞狀之後案,則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轉至本院後,於同年2 月20日繫屬,由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623 號案件審理(即本案),可認本案聲請人是以同一聲請事由,重複向法院聲明異議,依前揭說明,本案為重複聲請,為免一事兩裁,本院針對繫屬在後之後案(即本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之法理,諭知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蕭淳元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2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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