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清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5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清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李清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包括本院103 年度審簡字第1478號、103 年度訴字第884 號、103 年度易字第818 號、104 年度易字第49號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4 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