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蘇揚旭施建榮洪振峰

上訴人
即被告
曹碩成(原名曹宇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1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碩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曹碩成收受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54號刑事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5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