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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許必奇洪珮婷劉芳菁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永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具 保 人 葛時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偵查卷第105頁、第107頁)。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3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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