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3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永福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具 保 人 葛時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1月11日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71號偵查卷第105頁、第107頁)。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本院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期到庭,惟具保人仍未協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且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