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國若茵
- 選任辯護人
- 曹大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1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被告國若茵被訴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年度金訴字第一○七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案被告國若茵因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9843 號、第21036 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0 年1 月14日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目前尚在審理中(忠股,該院以110 年度審金訴字第41號受理,現改分110 年度金訴字第107 號)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被告國若茵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195 號卷〈下稱金訴字卷〉第79至86頁)。茲因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且被告國若茵具狀聲請將本案關於其被訴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上開案件合併審判,並表示已徵得上開案件承辦法官同意(參被告國若茵110 年4 月28日刑事聲請狀及110 年5 月4 日刑事陳報狀,見金訴字卷第55頁、第69頁),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忠股)函詢本院是否同意將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理,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 年6 月18日士院擎刑忠110 金訴107 字第1100211363號函1 紙附卷可查(見金訴字卷第73頁),揆諸前揭說明,爰將本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195 號關於被告國若茵被訴部分,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與該院110 年度金訴字第107 號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