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9 分鐘讀完全文 6,5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96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傅明華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銘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74號、第4967號、第78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詹銘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3、4、6至8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所載「黃豐山」均應更正為「黃豊山」;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5所載「博客停車場內」均應更正為「狄卡儂停車場內」、編號7所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窗玻璃、」後應補充「右車門板金,」、編號8所載「翁光烈所有」應更正為「翁光烈承租管領使用」、編號7、8所載「漢生東路280前」均應更正為「漢生東路280號前」;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詹銘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汽車出租約定切結書擷圖、玻璃估價單、銷貨單、告訴人翁光烈提出之汽車租賃契約書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詹銘祥就附表編號1、3、4、6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
    、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就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
    品罪;就附表編號7、8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5所
    示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竊盜罪未遂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竊盜未
    遂罪;就附表編號7、8所示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竊盜罪
    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論以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8罪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就附表編號2、5所示犯行,
    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尚未竊得財物,依刑法第25條
    第1項之規定,為未遂犯,均應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
㈡、被告曾受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徒
    刑執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
    ,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8罪,均為累犯;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
    ,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
    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多次因竊盜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執行完畢,竟仍
    不知戒慎其行,於執行完畢5年內又故意再為本件8次竊盜犯
    行,參酌前、後案所犯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忽視法律禁令,
    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故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並就附表編號2、5竊盜未遂部分依法先加而後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素行不良,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而
    屢次以相同手法砸破車窗竊取他人之財物,對社會治安及如
    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應予非難,
    兼衡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111年度偵字第2874
    號卷第4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入監前月薪約新
    臺幣(下同)2萬元、須撫養2個小孩,及其犯罪之目的、手
    段、所行竊及毀損財物之價值,暨被告犯後雖坦認犯行,惟
    迄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及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關於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3、4、6至8犯罪所
    得欄所示之物,均未扣案,為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
    發還告訴人等,被告亦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
    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
    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均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被告就附表編號7所竊得之行車執照1張並未扣案,該證件
    客觀上價值甚微,遺失後得掛失重新申辦,顯無財產價值或
    換價可能而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高智美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犯罪所得 (新臺幣) 宣告刑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害人柯南爾部分 自行車 1台  詹銘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告訴人黃豊山部分 無 詹銘祥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告訴人黃英紘部分 100元 詹銘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告訴人陳錫興部分 2000元 詹銘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告訴人吳婉玉部分 無 詹銘祥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被害人馬杰宏部分 車牌號碼 0000-00 號車牌2 面 詹銘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告訴人陳碩珊部分 1000元 詹銘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告訴人翁光烈部分 270元 詹銘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874號
                                     111年度偵字第4967號
                                     111年度偵字第7847號
  被   告 詹銘祥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0號6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岩灣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銘祥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192號、第962號、106年度簡字第4785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3月確定,前揭3罪經合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18日送監後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
    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及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
    ,竊取或損壞如附表所示之人所有之財物。嗣經如附表所示
    之人發現遭竊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查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黃豐山、黃英紘
    、陳錫興、吳婉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陳碩珊、翁光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詹銘祥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詹銘祥坦承如附表所載毀損、竊盜之全部事實。 2 被害人柯南爾於警詢之指訴及監視器畫面截圖1份、監視器畫面光碟1張 證明附表編號1所載之事實。 3 告訴人黃豐山、黃英紘、陳錫興、吳婉玉於警詢之指訴、監視器畫面截圖暨現場車損照片1份、監視器畫面光碟1張 證明附表編號2至6所載之事實。 4 被害人馬杰宏、告訴代理人高國鈞、告訴人翁光烈於警詢之指訴、證人葉子蜜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畫面截圖暨現場車損照片1份、監視器畫面光碟1張 證明附表編號7至8所載之事實。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4、6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竊盜罪嫌;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
    之竊盜未遂;附表編號5之行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3項、
    第1項之竊盜未遂、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被告編號5所為
    ,所犯該二罪名,係以一行竊目的同時觸犯,為想像競合犯
    ,請從一重之竊盜未遂論處;附表編號7、8之行為,係犯同
    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第354條之毀損等罪嫌。被告編號7
    、8所為,所犯該二罪名,係以一行竊目的同時觸犯,為想
    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竊盜罪論處。又被告所犯上開之罪間
    ,犯意各別,行為殊異,請予分論併罰。再被告前有犯罪事
    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
    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附表
    被告所竊之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黃彥琿
附表:
編號 對象 時間 地點 行竊或毀損方式 遭毀損或竊取之物品明細 偵查卷宗 1      柯南爾(未提告) 110年7月14日21時11分許 新北市○○區○○路0號前 駕駛其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見柯南爾所有、置於該處之自行車1台無人看管,隨即以徒手竊取並將之置於租用自小客車上後,駕車離去。 竊得自行車1台 (價值新臺幣5,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2874號 2 黃豐山 (有提告) 110年9月25日4時4分至2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博客停車場內 以手持石頭砸毀車窗方式,破壞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車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行竊,惟未竊得財物即離去。 前座左側車窗遭毀損 111年度偵字第4967號 3 黃英紘(有提告) 110年9月25日4時4分至2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博客停車場內 以手持石頭砸毀車窗方式,破壞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車窗,並以此方式竊得黃英紘車內現金後,徒步離去。(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1、竊得新臺幣100元 2、前座右側車窗遭毀損 111年度偵字第4967號 4 陳錫興(有提告) 110年9月25日4時4分至2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博客停車場內 以手持石頭砸毀車窗方式,破壞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車窗,並以此方式竊得陳錫興車內現金後,徒步離去。(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1、竊得新臺幣2,000元 2、前座右側車窗遭毀損 111年度偵字第4967號 5 吳婉玉(有提告) 110年9月25日4時4分至26分許 新北市○○區○○街00號博客停車場內 以手持石頭砸毀車窗方式,破壞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窗,致吳婉玉所有之車輛車窗玻璃毀損而不堪使用後行竊,惟未竊得財物即離去。 前座左側車窗遭毀損(價值新臺幣3,150元) 111年度偵字第4967號 6 馬杰宏(未提告) 110年9月2日23時2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號前 駕駛向其友葉子蜜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徒手竊取馬杰宏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車牌2面,並將竊得之車牌懸掛於A車上後,駕車離去。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 111年度偵字第7847號 7 陳碩珊(委由配偶高國鈞提出告訴) 110年9月3日2時54分許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80前 駕駛A車至該處後,下車以手持石頭砸毀車窗方式,破壞陳碩珊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車窗玻璃、並以此竊得陳碩珊車內現金及行車執照後,駕駛A車離去。 1、竊得新臺幣1,000元與行車執照1張 2、前座右側車窗及該車門板金遭毀損 111年度偵字第7847號 8 翁光烈(有提告) 110年9月3日3時4分許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280前 駕駛A車至該處後,下車以手持石頭砸毀車窗方式,破壞翁光烈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之車窗玻璃,並以此竊得翁光烈車內現金270元後,駕駛A車離去。 1、竊得新臺幣270元 2、前座右側車窗遭毀損 111年度偵字第784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96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