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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白承育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尤祖賢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0年執酉字第4344號之1),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之宣告刑出於二以上之科刑判決而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者,以該數罪俱係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者為限;若其中某罪之犯罪時間已在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後,縱令係在其次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之前,因其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確定前所犯之罪,已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應單獨執行(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前因竊盜、毀損、妨害公務等共10罪經科刑判決確定後,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809 號裁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下稱甲案),異議人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343號判決拘役55日,上訴後經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356號駁回上訴確定(下稱乙案),並經臺灣新北地檢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字第4344號接續執行甲案等情,有上開裁判2件、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0年執酉字第4344號之1執行指揮書(甲)1紙在卷可憑,上開合併定應執行之甲案中,係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5998號判決為首先判決確定者,該判決之確定日為108年11月8日,而乙案之犯罪日期為108年12月9日,已在首先確定之上開案件之後,而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符,自無從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異議人徒以上詞指摘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是以,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111年1月4日聲請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白承育

書記官 馬韻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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