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8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黃丁泉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 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黃丁泉所涉搶奪等案件,聲請人不會再犯,請准予交保,讓聲請人就醫及賺取生活費等事宜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再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執行羈押及於同年8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已自111年10月20日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並已裁定於111年10月20日起撤銷羈押,是聲請人自同日起,已非本案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