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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蘇揚旭洪振峰施建榮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恩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具 保 人 蔣光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943、23972、346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蔣光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邱恩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及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蔣光禹於民國111年8月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111年度刑保字第179號),將被告釋放,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2943、23972、34628號),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受理(即本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見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313號卷第13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二)茲本院依被告住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4樓合法傳喚、拘提被告,被告均未到庭應訊;又依具保人之住所、居所即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行本案準備程序等情,有本院112年3月30日審判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及該日審判程序筆錄、拘票、拘提未著報告書(被告住所)及112年5月18日審判程序筆錄、112年6月30日準備程序通知送達證書(具保人住所及居所)及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卷一第327頁、第371-381頁、第471-477頁、第511、513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21-22頁)。此外,被告現時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9-30頁),足見被告確已畏罪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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