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成輔
具 保 人 黃國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黃國華因被告王成輔詐欺等案件,經出具
合法傳喚、拘提被告,並依具保人之住所合法傳喚具保人督同被告屆期到庭,被告均未到庭,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