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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連雅婷陳宏璋黃園舒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成輔

具 保 人 黃國華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黃國華因被告王成輔詐欺等案件,經出具

合法傳喚、拘提被告,並依具保人之住所合法傳喚具保人督同被告屆期到庭,被告均未到庭,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堪認被告顯已逃匿無誤,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嗣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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