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米慧林翠珊陳盈如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文碩(原名:許謹豐)

具 保 人 鍾婷因

居新北市○○區○○街00號0樓(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007號、110年度偵字第19505號、110年度偵字第19506號、110年度偵字第19507號、110年度偵字第19508號、110年度偵字第19509號、110年度偵字第19511號、110年度偵字第19512號、110年度偵字第19513號、110年度偵字第19514號、110年度偵字第19515號、110年度偵字第28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婷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文碩(原名:許謹豐)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鍾婷因於民國110年5月14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後即獲釋放等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查(見110偵19515號卷第50、52頁)。然被告於本院112年8月15日審理程序經傳喚未到庭,本院通知具保人鍾婷因命其督同被告到庭應訊,並拘提被告,然被告與具保人於本院112年9月19日審理程序期日仍未到庭,警方亦未能拘獲被告等節,有本院審理程序筆錄2份、本院送達證書7紙、本院拘票及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23日回函檢附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185-189頁、243-283頁、355-361頁、395-465頁、本院卷四第31頁、35頁、135-143頁)。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紙在卷可佐,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米慧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書記官 鄧筱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