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9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聖澤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強制 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5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聖澤與告訴人郭明盛為朋友關係,雙方有債務糾紛。林聖澤、「李明博」(音譯)及1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於民國110年6月19日23時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號601號房間內向告訴人郭明盛討債,林聖澤與告訴人郭明盛因而發生口角爭執後,林聖澤竟與前開2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由林聖澤、「李明博」徒手毆打告訴人郭明盛,該不詳男子則持刀砍告訴人郭明盛右手臂,致告訴人郭明盛受有頭部破皮、腹部瘀血及右側肩膀深部撕裂傷併肌肉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林聖澤涉有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郭明盛告訴被告林聖澤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