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 法官
    陳明珠

  • 被告
    林福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福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1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福明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110年10月30日」之記載更正為「110年10月20日」,及累犯部分補充「被告前已有相同之竊盜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 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且有如事實欄所載竊盜案件前科紀錄(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尚不知悔改,猶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 不足取,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供稱看到就臨時起意順手拿走)、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業工,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業已扣案發還告訴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見偵查卷第12、13頁)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毋庸諭 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389號被   告 林福明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村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林福明前因毒品、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26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嗣入監服刑後,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執行完畢。詎林福明仍不知悔改,於110年10月30日12 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翰達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前,因見該處大門未關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並趁無人注意之際,先潛入該公司內(非屬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至於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則未據告訴),再徒手竊取由陳建洲管領、擺放於該處白板上之透明塑膠袋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800元),並於得手後迅速逃離現場。嗣陳建洲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並起獲上開贓款(業已發還)。 二、案經陳建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福明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建洲指訴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截取畫 面7張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福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檢 察 官 黃筵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