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2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韋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1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韋達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9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韋達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㈠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⒈第1行所載「被告吳韋達與告訴人錢立昇」及第2行所載「被告與告訴人」,均應更正為「吳韋達與錢立昇」。 ⒉第3行所載「被告」應更正為「吳韋達」。 ⒊第7行所載「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等文字」應補充更正為「傳送 如附表一所示等文字訊息予錢立昇,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錢立昇」。 ⒋第8行所載「住處」應補充更正為「住處及新北市林口區某處 」。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所載「WHOSI」應更正為「WHOIS 」、第5行所載「第0000000號函」應更正為「第00000000號函」。 ㈢證據補充「告訴人錢立昇提出之網路遊戲個人信息資料、圖片日期及內容說明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 ㈣附表一編號3刊登內容欄第3至4行所載「留對一輩子」應更正 為「留下一輩子」。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韋達因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不思循理性方式處理爭端而為本件恐嚇犯行,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無前科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教育程度(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犯後坦承犯行,然未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奕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9912號被 告 吳韋達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被告吳韋達與告訴人錢立昇均為網路線上遊戲「兵法三十七計」之玩家,彼此互不相識。緣被告與告訴人因網路線上遊戲 發生衝突,被告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居所內, 以電腦連線至網際網路,登入上開遊戲帳號「搶地主」,在該遊戲之不特定玩家均可見之公開頻道內,向遊戲帳號「多多 」之錢立昇,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等文字,嗣錢立昇在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住處,見該文字,因而心生畏懼。 二、案經錢立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韋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錢立昇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網路線上遊戲「兵法三十七計」畫面翻拍照片、我的問題記錄印列影本、全球WHOSI查詢及香港商智遊在線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110年9月3日第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又被告前後多 次恐嚇之行為,主觀上皆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因時間密接,方法相同,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實無從分離,屬同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應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以被告尚有刊登如附表二所示等文字,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惟按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此時公然侮辱或誹謗罪保護之對象,應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身分,惟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之多數人,一望即知行為人在真實世界中,欲侮辱或誹謗之特定人為何之程度。若網路世界之其他參與者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究竟為何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經查,告訴人於警詢時自陳:伊在遊戲比賽中與網友對戰,取勝於帳號「搶地主」之網友即被告,被告開始謾罵,伊不認識被告等語,復觀諸遊戲畫面,告訴人僅以「多多」之帳號名稱刊登留言,而未顯示真實姓名或容貌,且與其他參與留言之人均不認識,一般閱覽者實無從藉由其帳號名稱及留言內容推敲,或連結告訴人於現實生活中之真實身分,則告訴人「真實身分與真實生活」中之名譽應無受損可言,亦無社會評價遭貶損之可能,核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即有不符,自難認被告有何公然侮辱罪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核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檢 察 官 蔡景聖 附表一 編號 刊登日期 刊登內容 罪名 告訴人提供圖片 1 110年7月28日 15時38分許 「你告我,我就知道你的個資了,到時候我叫囝仔天天去拜訪你父母」 恐嚇 圖片26 2 110年7月30日 16時31分許 「因為他怕提告後個資曝光」、「包含戶籍地、聯絡、姓名、住址」、「多多,我頂多承諾你,調解委員會出來我不會動你」、「但我不保證你出了法院你不會被車撞死」 恐嚇 圖片29~31 3 110年7月31日 12時34、35分許 「但你從法院走出來,我不敢保證下一秒你會不會被車撞死」、「這是一條恐嚇罪」、「我可以被判3年,但你絕對會是會給你留對一輩子的陰影」、「為了一個遊戲無時無刻要擔心受怕自己會不會被大貨車或砂告車撞死」、「為什麼砂石車撞人不會撞傷人只會撞死人」 恐嚇 圖片9~10 附表二 編號 刊登日期 刊登內容 罪名 告訴人提供圖片 1 110年7月28日 10時35分許、 15時38分許 「我指名了,告我啊!臭俗辣」、「多多你是個臭俗辣,你真他媽的智障」、「幹你娘的多多,你有本事就指名道姓,不然就閉嘴」、「林北敢指名道姓就你台灣土狗多多」、「多多成天像個土狗一樣叫叫叫」 公然辱侮 圖片26~28 2 110年7月28日 21時8、9分許 「你不要那麼自卑,你媽偷人不是你的錯」、「你爸搞小三是因為你媽破」、「破雞巴」、「連閩南話的幹拎良都看不懂,你會什麼」、「ㄚ生的懂不懂,中國用語,就是你是ㄚ環生的嗎!!!」、「你老子幹你媽時怎麼不射在牆上就好」、「生你一個只會爭第二的小屁孩出來破雞巴」、「當你的謊話被剌破時,希望還有人會相信你說的每句話,破雞巴多多」 公然辱侮 圖片1~4 3 110年7月28日 23時25、27、36分許 「破雞巴多多」、「破雞巴多多別佔用公頻,公頻不是你家的」、「破雞巴多多,你爸有小三是你媽破,你媽偷人不是你爸的錯」、「破雞巴多多,你又回遠征鎮守第二關了,給你的綽號哮天犬真是名附其實」、「破雞巴多多,明天合服我就幹你娘老雞巴」、「幹你娘老雞巴,孬種多 多,遊戲孬種就算了」、「現實一定更孬,破雞巴多多小孬孬!!!」、「多多,你媽偷人不是你爸的錯,你爸有小三是因為你媽破」、「多多當初你爸要射不應該射你媽雞巴裡,你媽應該直接吞下肚子」、「致哮天犬多多,破雞巴多多」、「破雞巴多多不敢提告的原因就是自卑」、「貢獻度,遊戲去你媽的貢獻度」、「你媽是沒把你生好是嗎!?」、「難怪你真的是破雞巴多多」 公然辱侮 圖片5~8 4 110年7月30日 16時31分許 「就算我在怎麼五字經、三字經、問候他父母,他連吭都不敢吭一句」 公然辱侮 圖片29 5 110年7月31日 12時34、35分許 「垃圾,連上派出所提告的行動都不敢,小孬孬而已」、「多多,土狗,滾回你的狗窩」、「致哮天犬多多,破雞巴多多」、「你媽偷人不是你爸的錯,你爸有小三是應你媽破」、「因為你爸你媽都有錯,導致單親影響你後天的自卑到遊戲來過你現實不敢過的活」、「而你現在破是你爸的錯,你爸當時不應該射在你媽雞巴裡」 公然辱侮 圖片11 6 110年8月1日 21時31分許、 23時10分許 「吐狗:【汪汪汪…】」、「土狗該吃藥了,不吃藥小心得心絲蟲病」、「土狗,成天守遊戲裡才是你的天堂」、「還得聽到一隻土狗在那吠,土狗:【汪…汪…汪…汪汪汪…】」、「吠得好像有哮喘一樣」、「真佩服,果然人如其名,不要臉天下無」、「不是常事人,卻說的自己好像是當事人一樣」、「真佩服,狗什麼狗,不都不能人」 公然辱侮 圖片12~14 7 110年8月4日 10時9分許 「多多你真是個蠢蛋」、「誰是魯蛇還不知道」、「魯蛇多多,我如果儲,你會儲值嗎」、「蠢蛋王多多,又多一個封號」、「蠢蛋王多多」 公然辱侮 圖片15~16 8 110年8月10日 21時37分許、22時27分許 「多多拎刀西郎了,領頭香」、「像隻哈巴狗的多多,農曆七月半,拎叨欸西郎,你還不回去打火」 公然辱侮 圖片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