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舒婷、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4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舒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速偵字第1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後1年內,接受3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第1行「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 ㈡證據部分,補充「電子發票證明聯1張(見偵卷第37頁)」。 ㈢附表部分,其中「編號」及對應之「竊取商品」應分別更正如下: 06、兒童牙膏萊恩-葡萄 07、雙線超細滑牙線棒 13、明治QQ軟糖 15、酷Q彌軟糖-水果味 17、酷Q彌軟糖乳酸飲 24、味覺糖-汽水味 26、玩具總動員QQ軟糖 45、鹽漬鮭魚片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竟貪圖小利而竊盜他人賣場商品之犯行,所為應予懲罰,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均殊非可取,考量被告因一時貪小便宜而為本件犯行,認為本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以及其犯罪後於警詢、偵查中均能坦白承認,有悔改之意,惟所竊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價值9,761元 ,然均已當場為警扣案並發還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板橋分公司,且告訴代理人以遭竊物品均已領回,表示告訴人並無意願進行調解向被告求償,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案之罪,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再者,為促使被告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且為確保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且經告訴代理人表示同意(見同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紀錄表),併予諭知被告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應接受3 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如被告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 緩刑宣告,而執行原宣告刑,附帶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張誌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建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923號被 告 乙○○ 女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2段109巷25弄104號 居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11月5日11時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板 橋分公司賣場內,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賣場安全助理甲○○所管領、陳列於貨架上如附表所示價值共新臺幣(下 同)9,761元之商品(已發還),得手後藏放在隨身攜帶之 提袋內,於結帳櫃檯僅結帳其他部分商品後隨即離去,旋為甲○○當場發現有異,經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供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於警 詢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5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客觀事實相符,其犯嫌應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檢 察 官 劉新耀 附表 編號 竊取商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元) 01 歐護噴霧式防蚊液 1個 168 02 早安面膜保濕 1個 575 03 Za 腮紅03 甜橙氣 1個 272 04 牙膏(6-12歲) 1個 69 05 家樂福兒童薄荷牙膏 1個 79 06 兒童牙膏恩-葡萄 1個 299 07 雙線超細牙線棒 2個 634 08 萬金油(白)軟膏 4g 1個 55 09 萬金油(紅)軟膏 4g 1個 55 10 澳佳寶B群 1個 795 11 LIGHT 減糖(蜂蜜) 2個 78 12 LIGHT 減糖(藍莓) 2個 78 13 明治Q軟糖 1個 40 14 一百份酸Q糖 1個 92 15 酪Q彌軟糖-水果味 1個 47 16 明治汽水口味軟糖 2個 86 17 酷軟糖乳酸飲 2個 94 18 味覺糖綜合水果 1個 49 19 味覺糖-可樂味 1個 47 20 Bebeto軟糖葡萄口味 1個 29 21 明治軟糖-薄鹽荔枝 1個 44 22 味覺糖-葡萄 1個 49 23 明治綜合水果味軟糖 2個 86 24 味覺糖一汽水味 1個 47 25 明治白葡萄QQ軟糖 1個 45 26 玩具動員Q軟糖 4個 220 27 樂天口香糖藍莓薄荷 1個 39 28 樂天口香糖草莓薄荷 1個 39 29 鹽味焦糖三入組 1個 125 30 瑞士三角白巧克力 2個 99 31 杏仁金磚三入組 1個 112 32 健達繽紛樂(白)5入 1個 135 33 咖啡口味三入組 1個 125 34 康寶濃湯川式酸辣 1個 82 35 寧記麻辣鍋醬 1個 119 36 寧記辣椒大王醬 1個 85 37 新康寶雞湯塊 1個 48 38 犬用野菜起司塊 1個 99 39 台灣名產-餅乾 1個 135 40 原味一口小香腸 1個 108 41 愛麵族紅燒牛肉刀麵 1個 84 42 精選鮭魚菲力 1個 549 43 刻花魷魚 1個 147 44 鴨腸 1個 128 45 鹽漬鮮魚片 1個 239 46 白蝦仁 1個 139 47 鳳尾蝦仁 1個 149 48 剝殼白蝦仁 1個 139 49 4開3插 3P USB6.2AC插座 1個 850 50 5H4S3P延長線 1個 799 51 延長線 1個 459 52 清新風細網洗衣袋及熱帶風細網洗衣袋 1個 99 53 雄獅 CK-203美工刀 1個 25 54 手牌鋁合金握把美工 1個 99 55 角落壽司派對食玩 2個 338 56 萬用擦拭方巾 2個 36 總計 9,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