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1 日
- 當事人蘇冠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冠華 選任辯護人 王妙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110年度簡字第105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842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後,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乙○○犯刑法第310 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3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因經友人傳述,於未 加求證情況下,寄發內容指涉告訴人騷擾同事情事多達552 封電子郵件至告訴人任職之公司單位信箱,對告訴人造成之困擾及名譽甚鉅,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素行為佳、智識程度,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間達成和解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被告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屬妥適,應予維持,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39頁)、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895號民事簡易判決(見本院卷第109至129頁)外, 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理由狀之意旨略以:被告係出自於對友人之關心,善意提醒台塑公司應更加注重員工間的兩性相處,且台塑公司該2電子郵件信箱,並非任何人得以共見共聞,而係擁有 特定權限之人始得知悉,故被告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且被告雖傳送552封訊息,但告訴人公司並未給予被告任何回覆 ,現今網路發達,或許電子信件遭擋也未可知,被告無從確認信件是否有送達,遑論知悉告訴人公司後續對此事是否有進行調查等語。嗣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願意與告訴人和解,然告訴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過高以致於未能成立,日前業已經本院民事庭判處賠償50,000元,被告與告訴人對此民事結果均未上訴,請考量被告並無前科,年紀尚輕,予以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39至140頁)。 三、被告上訴意旨及辯護人雖以前揭理由認被告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惟依被告所寄送之電子郵件數量多達552封,且其內 容皆為希望告訴人公司處理告訴人涉及騷擾女同事之事,而上開信件之管理郵件人員僅係郵件信箱之管理者,對於信件內容之所涉事項,須依公司治理之行政程序轉呈相關人事部門議處,則被告所傳送之上開內容自非僅止於郵件信箱之管理使用人員特定二人知悉而已,足見被告已可以預見郵件內所指摘之內容對外散布之可能性,被告辯稱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等語,委無足採。再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仍堅持不願吐露訊息之來源,並未說明其所散布之內容有何證據依憑,則被告未詳予查證指摘告訴人之事項,僅遽然聽聞其友人傳述,進而對告訴人有負面評價,貶抑其名譽、人格,亦無法認定被告係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善意發表言論,自難辭誹謗罪責。又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法院對被告之科刑,應受憲法比例原則、刑事法罪刑相當原則限制,並應依刑法第57條等規定妥善訂定,使行為人之犯行充分評價,且於受到司法懲戒之餘,又能達到社會教化改過自新之目的。而每個案件中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家庭環境、犯後態度、所生危害均有不同,同一被告於每次犯行中的犯罪動機、犯後態度、犯罪情節、所生危害亦有相異之處,法官自得於個案中針對被告上開各種情狀,酌量處罰手段是否已經可以達到警誡、懲罰、教化之功能,而於法律範圍內科以不同之刑罰。經查,原判決業已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具體審酌上揭案發過程、被告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對告訴人危害之程度,雙方並未和解等各情,科處被告上開刑度,既未逾法定刑之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無違,核無不當。上訴意旨據此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亦無理由,應予駁回。綜上,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堉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105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84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並不相識,緣乙○○經由某友人告知,懷疑甲○○與友人有感情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而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接續自民國(下同)108年4月8日16時12分許起 至同年9月16日13時24分許止,在其當時任職之安能聚綠能 股份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以手機或電腦上網自「hkaihong259@gmail.com」及「shiancd24@yahoo.com」之電子郵件信箱,寄發及傳送主旨為如附表所示,內容為如附表所示之郵件共計552封予甲○○任職之公司 「060A00/塑化總經理室」、「00RAO7/總管理處人事組」所使用之電子信箱,指摘甲○○有騷擾女同事等情節,足以毀損甲○○之名譽。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乙○○對於上述時、地電郵如附表所示共計552封 信件至告訴人甲○○任職公司之塑化總經理室、總管理處人事組使用之電子信箱一事,於警詢、偵詢及本院訊問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被告所寄發及傳送之上揭內容電子信件列印影本、雅虎信箱申請及登錄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三、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誹謗罪,係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而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散布於眾之程度而定。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另本罪係為保護個人於社會上生存,其社會、外在之名譽,亦即一般人對其人格價值所為之評價不受侵害,而此評價之對象,不限於人之行為或人格之倫理價值,亦包含關於其專業能力、職業、身分、身體或精神之資質等。經查,被告以如附表所示電子郵件中之文字指摘告訴人有騷擾女同事之情,已足以使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告訴人產生不當想法,尤於現今強調兩性平權、杜絕職場性騷擾之職場環境,顯足以引發一般人對於告訴人之社會名譽造成貶損,是被告以文字散布於眾之主觀意圖,彰彰甚明;再者,本件被告接續以寄送郵件之方式郵寄誹謗文字至告訴人任職之「060A00/塑化總經理室」、「00RAO7/總管理處人事組」等二組電子信箱,雖經本院函詢該公司上開信箱之管理使用人員是否特定乙節,經該公司回覆各該管理使用人員共計2人,此有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20日(110)塑化北總字第00000000B111號函附卷為證,惟依被告所寄送之電子件數量多達五百餘件,且其內容皆為希望告訴人公司處理告訴人涉及騷擾女同事之事,顯見收受上開信件之管理郵件人員僅係郵件信箱之管理者,對於信件內容之所涉事項,可以預期仍將依公司治理之行政程序轉呈相關人事部門議處,則被告所傳送之上開內容非僅止於郵件信箱之管理使用人員特定二人所知悉,此節亦經告訴人自述被告匿名投信後,公司展開調查向伊確認,流言即在公司流傳,對伊造成重大影響等語無誤(參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足見被告已可以預見郵信對外散布之可能性,自屬散布之行為無疑,再者,被告指摘告訴人如附表所示內容,純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而被告竟未詳予查證指摘告訴人之事項,僅遽然聽聞其友人傳述,進而對告訴人有負面評價,貶抑其名譽、人格,更難逕認被告係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以善意發表言論,自難辭誹謗罪責。從而本件罪證明確,自應依法論科。 四、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法僅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為文字之修正,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敘明。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於事實欄所載之期間內先後寄發內含如附表所載內容文字之電子郵件誹謗告訴人,係為達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目的,在緊密之時間,先後反覆為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經友人傳述,於未加求證情況下,寄發內容指涉告訴人騷擾同事情事多達552封 電子郵件至告訴人任職之公司單位信箱,對告訴人造成之困擾及名譽受損甚鉅,未尊重他人之名譽法益,行為可訾,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無前科而素行為佳、智識程度、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間達成和解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10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主旨 內容 1 貴公司台塑化員工發生一些不妥行為 您好,希望貴公司能夠秉公處理台塑化員工甲○○Sean先生他在公司上班時或下班後經常騷擾公司同事,希望貴公司能提醒他是一位有家庭、小孩的人,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糊塗做出傷害至親家人的事情。相信貴公司對於一個人品如此的人,他在工作表現方面及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是有待商榷的。該員手機0000000000,目前是美國案的成員。相信依照貴公司如此之大型企業應該可以很好的處理這件事。在下是已經看不太下去,逼不得已才出此下策,希望貴公司能夠讓莊員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這件事情在該辦公室應該也有不少人知情,望貴公司多關心、了解該同仁。謝謝 2 請貴公司加強倫理道德教 您好,希望貴公司能儘速與台塑化工務部員工甲○○Sean先生溝通,他在公司上班時或下班後經常騷擾公司女同事,希望貴公司能提醒他是一位有家庭、小孩的人,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糊塗做出傷害家人的事情。相信貴公司對於一個人品如此的人,他在工作表現方面及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是有待商榷的。該員手機0000000000,目前已被調至處理其他案件,但仍持續騷擾前組員。相信依照貴公司如此之大型企業應該可以很好的處理這件事。希望在貴公司溝通處理後能夠讓莊員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這件事情在總部6樓辦公室應該也有不少人知情,望貴公司多關心、了解該同仁。謝謝可以的話請轉此篇文章給Sean看一下,讓他自己清醒一點 3 請貴公司加強工務部甲○○先生的倫理道德教 您好,希望貴公司能夠儘速與台塑化工務部員工甲○○Sean先生溝通,他在公司上班時或下班後經常騷擾公司女同事,(半夜也會傳騷擾訊息)希望貴公司能提醒他是一位有家庭、小孩的人,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糊塗做出傷害家人的事情。相信貴公司對於一個人品如此的人,他在工作表現方面及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是有待商榷的。該員手機0000000000,目前已被調至處理其他案件,但仍持續騷擾前組員。相信依照貴公司如此之大型企業應該可以很好的處理這件事。希望在貴公司溝通處理後能夠讓莊員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這件事情在總部6樓辦公室應該也有不少人知情,望貴公司多關心、了解該同仁。謝謝可以的話請轉此篇文章給Sean看一下,讓他自己清醒一點 4 !!!請貴公司警告工務部甲○○先生管好自己的褲子 貴公司HR部門人員您好,希望貴公司能儘速與台塑化工務部員工甲○○Sean先生溝通,他在公司上班時或下班後經常騷擾公司女同事,(半夜也很常傳送騷擾訊息,如果沒有回訊息還會一直追問)希望貴公司能提醒他是一位有家庭、小孩的人,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糊塗做出傷害至親家人的事情!!!相信貴公司對於一個人品如此的人,他在工作表現方面及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是有待商榷的。該員手機0000000000,目前已被調至12樓處理宜蘭案,但仍持續騷擾前美國案組員並假處理宜蘭案的理由約個別同事出遊。相信依照貴公司如此之大型企業應該可以很好的處理這件事。希望在貴公司溝通處理後能夠讓莊員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這件事情在總部6樓辦公室應該也有不少人知情,望貴公司多關心、了解該同仁。謝謝可以的話請轉此篇文章給Sean看一下,讓他自己清醒一點 5 請貴公司嚴重警告工務部甲○○不要再騷擾女員工 貴公司HR部門人員您好,希望貴公司能儘速警告台塑化工務部員工甲○○Sean先生,他在公司上班時間或下班後經常騷擾公司女同事,(半夜也很常傳送騷擾訊息,如果沒有回訊息還會一直追問)。希望貴公司能提醒他是一位有家庭、小孩的人,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糊塗做出傷害家人的事情!!!相信貴公司對於一個人品如此的人,他在工作表現方面及對公司的忠誠度也是有待商榷的。該員手機0000000000,目前已被調至12樓處理其他案,但仍持續騷擾前美國案組員並假處理其他案的理由約同事出遊、騷擾同事。相信依照貴公司如此之大型企業應該可以很好的處理這件事。希望在貴公司溝通處理後能夠讓莊員早日回歸正常生活。這件事情在總部6樓辦公室應該也有不少人知情,望貴公司多關心、了解該同仁。謝謝可以的話請轉此篇文章給Sean看一下,讓他自己清醒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