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偉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偉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倫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聲請書漏載)、竊盜(聲請書漏載)、詐欺(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 年5 月3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455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