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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82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楊仲農謝茵絜黃秀敏

聲請人
即被告
黃丁泉

(現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 所執行觀察、勒戒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黃丁泉所涉搶奪等案件,聲請人不會再犯,請准予交保,讓聲請人就醫及賺取生活費等事宜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及再犯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執行羈押及於同年8月25日延長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已自111年10月20日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並已裁定於111年10月20日起撤銷羈押,是聲請人自同日起,已非本案羈押中之被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黃秀敏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8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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