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茆盈姍(住址詳卷)
- 被告
- 廖振瑋
金裕和
謝保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振瑋、金裕和、謝保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茆盈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