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茆盈姍(住址詳卷)
- 被告
- 廖振瑋
金裕和
謝保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廖振瑋、金裕和、謝保聖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842號),經原告茆盈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