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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陳正偉陳志峯鄭淳予
  •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 原告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志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葉正揚律師 被 告 張志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刑法侵占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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