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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正偉陳志峯鄭淳予

原告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正揚律師
被告
張志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刑法侵占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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