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枝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佩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正揚律師
- 被告
- 張志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刑法侵占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