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秀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力羽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枝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葉正揚律師 被 告 張志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10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刑法侵占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